《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》明年1月1日起施行
近日,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在贵阳举行,会议表决通过了《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《条例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,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,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,传承人类文明和多彩贵州文化,坚定文化自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贵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。
《条例》所称公共图书馆,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,收集、整理、保存文献信息(图书报刊、音像制品、缩微制品、数字资源等)并提供查询、借阅及相关服务,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。
《条例》共六章五十三条,分别从设立、运行、服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贵州省公共图书馆相关事项。
提高公共图书馆智能化、智慧化建设:
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民族文献阅览室。同时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智能化、智慧化建设,支持公共图书馆在建设、管理和服务中运用大数据、互联网、人工智能等相关信息技术,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。
每周开放时长有规定:
《条例》规定,省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,市州公共图书馆不少于63小时,县(市、区)公共图书馆不少于56小时,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图书馆(室)不少于48小时。
开放时间有规定:
《条例》明确,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公众需求,推行错时开放;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,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。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服务范围、服务内容、开放时间以及借阅规则等基本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。公共图书馆闭馆或者变更开放时间,应当提前公告。
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五项服务:
《条例》同时明确,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以下五项服务:文献信息查询、借阅;阅览室、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;流动服务和定点服务;公益性讲座、阅读推广、培训、展览及信息素养教育;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。
读者要遵守这些规定:
《条例》还规定,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合理利用资源;爱护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,不得损毁、丢失;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期限归还所借馆藏文献信息;服从管理,遵守公共秩序,不得追逐打闹、高声喧哗等干扰、影响其他读者;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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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人民日报客户端贵州频道
文章来源:《图书馆论坛》 网址: http://www.tsgltzz.cn/zonghexinwen/2020/1014/369.html